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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与制药工程学院 实验动物微生物安全管理与危害预防规定

2024年10月17日 14:58  点击:[]


食品科学与制药工程学院

实验动物微生物安全管理与危害预防规定

实验动物微生物安全管理与危害预防规定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在开展实验前,负责人应对实验操作人员进行危害因素告知。相关工作者应当了解实验室存在的危险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危害、重组DNA和遗传修饰生物(GMOs)的危害、有毒化学品和不相容化学品的危害、仪器事故危害、实验动物危害等,做到防范于未然。

3.生物类实验室应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以防病原菌泄露造成的污染、实验动物非洁净级造成的污染、基因工程试验产生的质粒和细菌、环境中存在的霉菌和支原体等造成的污染。

4.生化固废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分类收集,贴上“生化固废标签”,其中锐器类废弃物需用牢固、厚实的纸板箱等小容器妥善包装。对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废弃物,需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

5.实验动物的采购、验收和检疫一、实验动物的采购只能通过实验动物中心从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供应商中购买,每一批动物都必须有质量合格证。实验犬必须有个体档案和疫苗接种记录。实验人员未经动物中心许可不得私自采购实验动物。

6.禁止从无证个体农民中购买草狗等动物进行实验和教学,对一些非常规实验动物,如猫、羊等,需要由实验动物伦理委员会进行风险评估,批准后方可进行。

7.购入的实验动物应分别由饲养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进行验收,实验人员在验收后应在验收单上签名。

8.购入的实验动物如有异常,应请兽医会诊。如确认是传染病,应尽快按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处理,必要时通知供应商和向上级实验动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单位报告。

9.饲养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外源性病原微生物带入动物饲养室/实验室。

10.动物实验中发现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并记录在案。

11.对于确认患有重要人兽共患病和烈性传染病的动物,必须在兽医的指导下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可能被污染的区域采取严格消毒措施,防止疫病蔓延。

12.对于非传染病死亡或实验后处死的动物尸体,应用黑色尸体袋包装,放到动物尸体冰柜内,定期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对于确认患有重要人兽共患病和烈性传染病的动物尸体和垫料,应用适当浓度的消毒液浸泡或喷洒后,焚烧处理;笼盒和饮水瓶高压灭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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