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教育部办公厅《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科信厅函〔2023〕5号)相关规定以及《枣庄学院安全管理规定》、《枣庄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推进实验室安全工作,营造人人要安全、人人重安全的氛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工程实训实验室或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二级单位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由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齐抓共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在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管理中心。
第六条 实验管理中心是学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拟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各相关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监督、检查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等的执行落实情况,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党政领导主管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本单位所属各类实验室的安全负责人和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并与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并完成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
(二)结合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按照《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四)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培育和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八条 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各实验中心负责人和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的日常运行和安全管理工作。
(一)实验中心负责人应指定各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二)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应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
(三)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是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
(四)每一位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均须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 建立完善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纳入学校安全综合治理年度评估考核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管理措施不力,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出台规范性文件,确保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管理效应,并充分考虑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验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一条 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对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对于达不到实验室安全条件的实验室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超出整改时间未整改到位的,一经认定,学校将责令停止该实验室的使用,直至整改完成,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实施项目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凡涉及重要危险源,即有毒有害化学品(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爆炸品等)、危险气体(易燃、易爆、有毒、窒息)、动物及病原微生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教学、科研项目,应经过风险评估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三条 实施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应对重要危险源进行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采购和运输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储存要有专门储存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应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物应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应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定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四条 建立安全应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半小时内向学校实验管理中心和保卫处上报,学校1小时内如实向所在地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并抄报教育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六条 学校和二级单位定期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面向全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开展结合学科专业特点的应急演练,并对演练内容、参加人数、效果评价等进行有效记录。
(三)学校和二级单位根据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活动,并组织安全培训考试,新入职的教职工、新入学的学生均应参加并通过考试,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四)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单位应设置有学分的实验室安全课程或将安全准入教育培训纳入培养环节。
第十七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校和二级单位应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在传统课堂教学、实验课前培训、聘请专家讲座、实验室安全知识竞赛、考试、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等形式的基础上,积极利用网络新媒体和实验室安全培训与考试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有特色的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内所有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从事实验室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含教学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实验项目在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方案,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等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与进入实验室的相关方或外来人员签订合同或安全协议,应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经费保障
(一)学校每年做好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
(二)学校应有专项经费投入实验室建设,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三)二级单位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一)高校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
(二)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三) 存在受到化学和生物伤害可能的区域,配置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
(四)重点场所安装门禁和监控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校和二级单位分别设立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实验室安全督查队伍可由在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含退休返聘人员)及校外专家组成。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负责人应接受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轮训。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筑安全保障
实验室工程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维修以及装修等)在论证、立项、建设以及验收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并通过学校 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组织的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枣院政字〔2017〕59号)同时废止。
4.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修订)
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性灾害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工程实训实验室或场所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等。
第三条 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保障实验室安全,维护实验室教学科研秩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使学校师生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应对措施,做好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依据本预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和师生教育工作,提高实验室安全隐患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做好常态下的安全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把握先机,快速应对。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迅速反应,立即处置,及时上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快速组织有效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造成二次伤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以人为本,安全施救。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要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在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优先进行人员抢救,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四)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积极响应,迅速到位,有效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含二级学院、教学部、研究院,下同)应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制定本单位相关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实验室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备齐相应安全防护用品、装备、设备等。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应向本单位全体师生公布。
(二)加强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实验人员的应急意识和应急救援实战处置能力,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时,及时响应,有效处置,做好现场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并负责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四)及时、准确地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信息,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预防、预警及响应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应做好安全事故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一)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分析,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应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制度,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和实验项目变化等情况不断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救援时效和实战处置能力。
(三)重视实验人员健康检查,发生实验室人员受到实验生物及化学试剂感染或伤害等安全事故时,应及时处置、立即报告。
(四)保障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应定期检查实验防护用品与装备、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单位为事故报告的责任单位。
(二)事故现场人员应在自救、互救、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响应,立即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立即执行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为:报告人→本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保卫处、实验管理中心→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处理情况,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故的类型、危险源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紧急电话:报警110、火警119、医疗急救120;
保卫处报警电话:3786110(86110),移动报警电话:13869437110(网内小号66110)。
实验管理中心:3786749(86749)。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必须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学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病原微生物
1.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皮肤上,立即用75%的酒精或碘伏进行消毒,然后用清水冲洗;事故严重时,立即就医。
2.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到眼内,立即用生理盐水或洗眼液冲洗,然后用清水冲洗至少15分钟,立即就医。
3.若病原微生物泼溅在衣物、鞋帽上或实验室工作台面、桌面、地面上,立即选用75%的酒精、碘伏、0.2-0.5%的过氧乙酸、500-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等进行消毒处理。
(二)危险化学品
1.若有毒、腐蚀性化学品泼溅在皮肤或衣物上,应迅速解脱衣物,立即用大量自来水冲洗,再根据污染危化品的性质采取相应的有效处理措施;事故严重时,立即就医。
2.若有毒、有害物质泼溅或泄漏在工作台面或地面时,应立即穿好专用防护服、隔绝式空气面具等进行必要防护。泄漏量小时,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条件下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进行处理,并将收集的泄漏物运至废弃物处理场所进行处置,并用大量自来水冲洗现场。
3.若发生易燃、易爆化学品泄漏时,应严禁火种,切断电源,迅速组织有效施救。事故严重时,应立即设置隔离线,并通知附近人员撤离,同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发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事故或有违规将危险化学品擅自带出实验室者,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其他
若实验操作过程中被污染的注射器针刺伤、金属锐器损伤,解剖感染动物时操作不慎被锐器损伤或被实验动物咬伤、被实验昆虫叮咬等,应立即用消毒液或用肥皂、清水冲洗伤口,然后挤出伤口的血液,再用消毒液(如75%酒精、2000mg/L次氯酸钠、0.2%-0.5%过氧乙酸、0.5%的碘伏)浸泡或涂抹消毒,包扎伤口(厌氧微生物感染不包扎伤口)。事故严重时,立即就医。
第九条 实验室发生化学灼伤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强酸、强碱及其它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的化学物质,发生化学灼伤时,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然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事故严重时,立即就医。
(二)化学试剂溅入眼内时,应立即在现场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用自来水向上冲洗眼睛,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现场处理后,立即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中毒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吸入中毒。若发生有毒气体泄漏,应立即启动排气装置将有毒气体排出,同时打开门窗使新鲜空气进入实验室。若吸入毒气造成人员中毒,应立即抢救,先将中毒者移至空气良好处使之能呼吸新鲜空气,同时,立即送医院就医。
(二)经口中毒。应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同时,立即送医院就医。
(三)经皮肤中毒。将患者立即从中毒场所转移,脱去污染衣物,迅速用大量流动清水洗净皮肤(粘稠毒物用大量肥皂水冲洗),同时,立即送医院就医。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实验室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应及时切断电源和气源管道阀门。
(二)实验室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指挥,有秩序地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它安全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三)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现场抢救,防止二次伤害事故发生,并对遇险人员进行及时救治和善后处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火灾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发生局部火情,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沙箱等灭火,迅速扑救初起火灾,防止火势蔓延。若电器或电源线路起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用灭火器等灭火。易燃物起火或存放化学药品位置起火,应根据易燃物化学性质及起火原由,采取正确的灭火措施迅速灭火施救,不得直接用水扑火。
(二)若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通知室内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立即向学校报告。有人员受伤时,立即向医疗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三)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应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对未能撤离人员应尽快确认所在现场位置,立即组织施救。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触电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发生触电事故时,应先切断电源或拔下电源插头,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干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尽快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去拉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东西挑电线。
(二)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就地仰面躺平,禁止摇动伤员头部。
(三)检查触电者的呼吸和心跳情况,呼吸停止或心脏停跳时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或心脏按摩,同时,尽快联系医疗部门救治。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仪器设备故障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一)若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生故障或设备电路事故,须立即停止实验,切断电源,并向仪器管理人员和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如发生电器失火,应先切断电源,先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扑灭,不得直接用水扑火。如火势蔓延,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立即向学校报告,迅速组织施救。
(二)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若容器破碎或污染物质溢出,应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设备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残削,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失窃被盗事故的一般处置办法
发现实验室失窃、被盗、化学试剂丢失等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学校保卫处和实验管理中心报告,并保护好现场,接受调查处理。事故重大、损失严重的,报公安机关立案侦破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单位应在事故调查结束后三日内上交书面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和整改处理情况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对人为原因造成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认真总结安全事故教训,对安全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严格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认真做好事故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枣院政字〔2017〕60号)同时废止。
5.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修订)
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护环境,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及公安、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枣庄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实验室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公布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工程实训实验室或场所等。凡涉及采购、储存、保管、发放、使用、生产、废弃、销毁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将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严肃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研究院,下同)、实验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检查、监督和审议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实验管理中心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负责监督、协调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以及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应通过多元化投入,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建设与管理,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为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要求,配合学院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负责实验室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档案,做好采购、使用、分类、存储、台账等过程管理工作。发生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并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提倡开展微型化、无害化绿色实验,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量。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现象,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须向具有生产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爆炸品等购买前须经学校审批,报公安部门批准或备案后,向具有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并保留报批及审批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购买前还须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批同意后向定点供应商采购。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提货与运输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车装运;易燃、易爆、剧毒化学药品应专车提运;装运压缩气体类压力气瓶时要旋紧瓶帽、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章 入库与保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应立即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入库制度。负责接收的人员要认真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及时登记入库、分类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分类存放专用仓库。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环境安全、消防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险橱柜、消防设施设备和防盗报警监控装置等。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符合规定要求,化学品(含配制试剂)标签应完整清晰。
第十三条 管制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须符合治安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剧毒化学品执行“五双”管理(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有专人管理并做好贮存、领取、发放情况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账册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易制爆化学品存量合规,符合双人双锁管理要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有专用账册,设立专用存储区或者专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爆炸品单独隔离、限量存储,使用、销毁按照公安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经常对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储存设备和消防、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维护和保养,定期检查、核对危险化学品库存账物,做好检查、核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整改。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与发放应遵循“按需领用、计量发放”原则,严格履行领用审批程序,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对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实行限量领用发放制度,每次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天使用量,由于特殊原因未使用或剩余时应退回仓库保管,严禁存放在实验室或个人保管。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者应填写《枣庄学院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凭签批后的领用单方可办理领用出库手续,双人领用。领用人员和药品仓库管理人员都要同时在场,当面交接清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审批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使用记录档案,全面记录领取、使用、消耗、结存、退库等情况。所有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只能在相关实验室内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要严格管控,安全第一。
第十八条 实验项目制定、实验室使用条件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规定,开展实验前,使用人员须认真阅读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了解所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充分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处置准备。实验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学生实验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并对整个实验过程中的安全事项负责,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仅限用于教学、科研。按量取用,需要临时存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选择安全可靠的存放地点,严禁随意摆放在实验台或试剂架上。
第二十条 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进行实验,尽量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危险废弃物。
第二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减少损失。同时保护好现场,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分析事故原因,书面报告事故处理情况,不得隐瞒真相。
第七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废弃物的处置包括日常收集、分类、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具体依据《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文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枣院政字〔2017〕6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公告(2015年第5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请自行下载:https://www.mem.gov.cn/gk/gwgg/xgxywj/wxhxp_228/201503/t20150309_232632.shtml)
6.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修订)
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工程实训实验室或场所等。
第二章 组织及管理职责
第四条 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含二级学院、教学部、研究院等,下同)、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领导机构。实验管理中心是全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落实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收集、暂存、转移、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危险废物和办理转移联单。
(四)与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签订危险废物无害化委托处置合同(协议),由合同服务期内的危废处置单位转移及处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五)建立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相关资料档案。
(六)负责管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经费。
(七)根据要求开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检查工作。
(八)协调处理实验室危废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产废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暂存、转移、事故应急处理等实施细则并报实验管理中心备案。
(二)监督、检查与指导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暂存、移交等工作,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成分登记制度。
(三)负责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培训, 保证实验室人员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和要求。
(四)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资料档案。
第七条 各实验室是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的具体执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国家、学校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对准入人员进行相关培训。
(三)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存放区域和相应设施。
(四)负责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登记、分类、收集、暂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五)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资料档案。
(六)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危废台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如实向所属单位或学校汇报。
第三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和排放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排放频繁或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并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达标排放。严禁把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超标排放,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九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工作,细化规则,明确流程,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条 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学校内各级各类实验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弃物产生、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原则,尽量采取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和环境保护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并做出示范,使学生了解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了解所涉及的各种实验危化品、试剂特性,掌握正确取用方法,减少由于操作不当而产生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应按实际需用量定期定量购买危化药品、试剂,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因危险化学品剩余或久置失效产生危险废物。闲置可用的试剂应积极进行调剂,禁止将未开封且在有效期内的试剂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试剂和生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危险废弃物分类回收装置,及时将实验产生的危化品废液、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并建立详细的危险废弃物收集记录。收集存储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应标明显著标识。
第十四条 对分类收集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处理的由实验室暂时妥善保存,定期送入校内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点集中处理。严禁将实验室产生的可能污染环境的废液、废渣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五条 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处理;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识,并按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第十六条 收集、转运、贮存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按危险废弃物的特性,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进行分类包装。包装容器和包装物体上必须有表明废弃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在一起。
第十七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废弃处置时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四章 实验室废弃物收集要求与分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主要包括危险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固废),化学废液(以下简称废液),生物类危废、过期化学药品。
第十九条 固废主要是指实验时产生的反应产物、吸附了危险化学物质的其它固废,无试剂残留的空试剂瓶等。固废应统一收集在安全牢固的包装材料(如纸箱、编织袋等)内,纸箱及包装袋外壁须用中文全称标明废物类别、成分、性质等信息,纸箱不可堆放试剂瓶过满或容器叠放,确保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 盛装剧毒化学品包装物,按照剧毒化学品要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废液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酸碱废液、废有机溶剂、含重金属的废液以及其他各类含有化学成分的液体废物。
1.学校统一提供标准废液周转容器,实验室按不同需求领取危废标签。
2.产废实验室应按废液的化学性质分别装桶收集和存放,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须用中文全称标明废液类别、成分、性质等信息),瓶口密封,容器不得渗漏,若出现密封不严或破损必须重新更换容器。
3.倒入废液前应仔细查看该废液桶标签信息,避免与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存于其它容器中,并贴上标签。
4.有毒有害废液必须在危险废物产生登记台账上登记,写明有毒有害成份的中文全称,不可写简称或缩写;含有剧毒物质的废液严禁与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混装。
5.为防止溢出引发事故,废液量不应超过容器容积的75%,达到容器容积达到60%-75%的即可联系校危废暂存库进行校内转运。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类危险废物分是指生物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
(一)生物类危险废物应按照类别分别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等专用包装物、容器内。具有感染性的生物废弃物必须经过灭菌减毒处理后方可收集暂存,并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说明。
(二)实验产生的动物尸体、残肢或组织等废弃物应及时装入专用塑料袋密封,放入冰室或冰柜中,实验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暂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废弃化学药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涉及剧毒化学品的实行以“五双”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暂存及清运
第二十四条 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在固定位置标划出足够的危险废物暂存区域,并安排专人管理。
(一)危废暂存区应远离高温高压设备、配电箱、气瓶、危化品等火源、热源和不相容物质,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二)危废暂存区应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警戒线、收储指南,配备防遗洒、防渗漏设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危险废物的暂存需建设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暂存库,安排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危废暂存库应保持通风,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并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防止被盗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暂存库外部应张贴醒目危险废物标志、室内张贴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产废单位提出的转运申请,安排接收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剧毒、放射性及不明成分的危废不得存入暂存库内。
第二十八条 产废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填写《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收集暂存统计表》(格式参考附件),与暂存库接收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暂危废存库内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储存时限不得超过1年。
第六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条 危险废弃物产生频繁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及报告机制,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三十一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同时报告学校,情况严重时,学校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及时总结事故发生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肃处理、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枣院政字〔2017〕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集中收集暂存统计表
2.枣庄学院危险废弃物回收、暂存、处置流程图